《民法典》中优先于抵押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税收等优先债权。如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在抵押物处置时,税收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是基于国家财政利益和公共政策考量,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且优先于抵押权。这是为保护建筑工人等劳动者的利益,维护建筑行业稳定。三是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处置时,优先于抵押权。这有助于保障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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