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保护有一系列规定。首先,破产债权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以确保其能进入破产程序受偿。申报期限由法院规定,债权人需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其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有严格顺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之后依次是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社会保险费用等。破产债权在满足这些优先清偿项目后,按比例获得清偿。再者,对于有担保的债权,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部分纳入破产债权参与分配。同时,存在撤销权制度,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有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追回财产用于清偿破产债权。另外,禁止个别清偿。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等方案有审议权,通过合法程序保障自身权益,确保破产债权得到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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