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司转让后,其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公司承担。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如果公司转让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原公司承担,不因股东变更而改变。因为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 不过,在公司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在转让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承担作出特别约定。但这种约定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原公司或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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