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法律依据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该规定保障了女职工在生育和流产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她们能有适当的休息时间来恢复身体。用人单位应按照此规定,给予女职工相应天数的小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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