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中的“N”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则是指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通常是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适用。额外支付的这一个月工资标准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例如,劳动者工作年限为3年,月工资为5000元,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也是5000元。那么“N”就是3个月工资,即3×5000 = 15000元。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1”就是5000元。最终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15000 + 5000 =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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