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能随意因没有辞职报告就解除或终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若劳动者有过错,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且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三十九条)。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若没有提交辞职报告,单位通常不能直接解除或终止合同。但如果双方就解除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或符合法定解除情形,单位可依法解除。否则,单位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属于违法,需承担支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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