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工程建筑项目都必须经过招标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此外,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一些小型、技术简单、涉及金额较小等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工程建筑项目,可不进行招标,可采用直接发包等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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