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因性别而有差异。2.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考虑到子女成长及女方在婚姻中可能的弱势地位,适当予以倾斜。例如在财产分配上,会优先保障子女的生活、教育需求,也会给予女方一定照顾。3.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应有利于生产经营,不损害财产效用和经济价值,同时要保障日常生活便利。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不能通过财产分割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法定义务。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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