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2.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3.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4.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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