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需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首先,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经济状况稳定、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等。其次,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再者,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对于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此外,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一名子女的,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限制。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只有全面满足这些法定条件,收养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切实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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