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旭律师,男,汉族,安徽省舒城人,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1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年限达7年。袁律师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荣获“六安市十大法治人物”等多项县市省级以上荣誉,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处理等多领域。他深耕基层法治建设,开展公益普法活动2百余场,服务群众超2万人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他代理的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件背景:购房多年未过户,房屋面临被执行原告陶某某(化名)于2009年通过案外人陈某某1(被执行人陈某某2之兄弟)购买位于XX县××镇的一处房产,2010年1月25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56,800元。陶某某(化名)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自2010年起实际占有、装修并长期居住于此,该房产为其家庭唯一住房。但因房屋建设于集体土地上,受当地政策与土地性质限制,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13年12月,被告陈某某2向被告吴某某借款60万元未偿还,吴某某经诉讼取得生效调解书,2022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遂查封了仍登记在陈某某2名下的该房产。陶某某(化名)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并确认其所有权。胜诉:陶某某(化名)权益获得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某(化名)作为案涉房产的买受人,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合法占有房屋,且未能办理过户非因自身原因所致,符合相关规定情形,其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最终判决不得执行位于XX县××镇街道××道××路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皖舒字第0×号),驳回陶某某(化名)关于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陈某某2负担。办案心得:构筑当事人权利防线袁旭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以下关键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紧扣司法解释,构建权利主张框架。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系统梳理并组织证据,逐一论证各要件。如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等证明交易合法;提交水电费发票等证明合法占有;出示收条等证明价款结清;说明房屋建于集体土地无法办理登记非原告过错。二是强调权利形成时间与交易真实性。对比权利形成时间,原告购房于2010年,被告债权债务成立于2013年,法院查封在2022年,原告物权期待权远早于申请执行人金钱债权,且交易合理无恶意。三是平衡法理与情理,突出唯一住房属性。向法庭说明该房产是原告家庭唯一住房,原宅基地已拆除,强制执行将损害其生存权益。四是明确诉讼策略,合理确定诉讼请求。考虑现行产权登记制度,将代理重点放在“停止执行”上,同时说明原告可通过行政程序办理登记,务实维护权益。袁旭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执行异议之诉中,为当事人成功筑起权利防线,彰显了司法对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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