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负责人一般应当出庭应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面对司法审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纠纷的妥善解决。负责人出庭有助于更好地说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背景和目的,便于法院全面准确审查行政行为。若负责人不出庭,仅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可能影响对行政行为审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也不利于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及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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