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存在显著区别。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其特定形式要求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助于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减少纠纷隐患;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的管理、监督以及证据留存等。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通常需采用书面形式,以保障交易安全及产权明晰。不要式合同则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此类合同形式较为灵活,能适应不同交易场景的便捷需求,提高交易效率。比如常见的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往往无需拘泥于特定形式。二者的区别还体现在诸多方面。从成立要件看,要式合同特定形式的具备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则合同不成立;不要式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从风险角度,要式合同因形式规范,风险相对可控;不要式合同在形式上较为随意,可能存在因形式瑕疵引发的风险,如口头合同易产生证据证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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