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主体:总包是工程的总承包方,对整个工程项目负责纳税申报等事宜,是纳税主体。分包是从总包承接部分工程的一方,同样需就其分包业务纳税申报,也是纳税主体。2. 计税依据:总包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分包以其取得的分包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3. 预缴规定:总包一般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等税费,预缴比例按规定执行。分包同样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等税费,预缴比例与总包类似,按规定执行(具体预缴比例依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类型有差别)。4. 发票开具:总包向建设单位开具包含其自身收入及分包款的全额发票。分包向总包开具分包部分的发票,总包凭此进行相应税务处理及成本核算。 (具体规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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