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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阳律师+专利代理师:“xx斋”等商标案彰显知识产权服务实力

2026.02.25知识产权5人浏览

知识产权领域的激烈纷争中,有这样一位律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商标法律服务的舞台上大放异彩,他就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让他构建起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经办的众多案例,不仅彰显了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更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其中,“xx斋”商标侵权案堪称经典。
本案涉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而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律师,开启了这场充满挑战的二审征程。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对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本质区别的深入阐释。
从服务目的与性质来看,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
在行为模式上,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例如,直播间中详细介绍第三方商品的生产者、工艺、产地等信息,以提升商品知名度或销量;明确为第三方提供销售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目的是直接实现商品交易。比如,直播间中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
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集中于价格和售卖,目的为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
除了“xx斋”商标侵权案,刘东阳律师还经办了诸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
“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商标并用于其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刘东阳律师通过深入分析,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为近似商标,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并判决相关方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刘东阳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表现,不仅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内熠熠生辉的灯塔。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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