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错综复杂,每一个案件都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十余年,处理了众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二审案,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本案涉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与王X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开启了二审维权之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刘东阳律师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剖析。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如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这些服务的本质特征是服务对象为第三方,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非自身直接销售。而第21类商品商标属于“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从行为模式来看,第35类服务行为需以“为他人提供服务”为前提,服务者与商品生产者分离,行为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利益。例如,在直播间中详细介绍第三方商品的生产者、工艺、产地等信息,以提升商品知名度或销量;明确为第三方提供销售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而第21类商品销售行为以“自身销售商品”为核心,销售者与商品生产者可能合一(如自产自销),行为目的是直接实现商品交易。比如,在直播间中直接销售自有商标的紫砂壶、茶叶等商品。在本案中,刘东阳律师通过对王X行为的细致分析,有力地证明了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王X的口播内容集中于价格和售卖,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目的为直接销售;部分商品为王X自有商标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行为基于商品所有权;且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过许多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侵权方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在“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通过对商标近似性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深入分析,成功为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维护了权益,判决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停止侵犯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刘东阳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这些典型案例,不仅展现了他卓越的法律专业能力,也为行业内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他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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