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的法律战场上,刘东阳律师凭借着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为众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驾护航。“麻*天”商标侵权案是刘东阳律师的经典之作,该案件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侵权方“麻*天”商标在29类“食用油”产品注册在先,并在30类“花椒油”产品上享有“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刘东阳律师协助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欢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原告“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有关“使用在先抗辩”及“食用油和花椒油属于类似商品的主张”,最终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另一起备受瞩目的案件是“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10大典型案例。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老x坊”商标,2015年又注册了老榨坊图形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的芝麻油等产品上。而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在处理此案时,精准分析了商标的近似性和侵权行为。法院最终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为近似商标,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同样展现了刘东阳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贵州省某公司申请注册第62110XXX号“XX酱”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类商品),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CHINAUNITEDCOLTD及图”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在“35类不是万能商标,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案件中,涉及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原告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主要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二审中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在服务目的与性质、行为模式上的本质区别。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此外,刘东阳律师还在多起案件中为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正**教》同名作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他通过合法性论证和司法保护路径跨越,证明书名知名度和显著性,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图书领域的适用,维护了图书公司的合法权益。在“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中,他主动挖掘案件细节,打破常规撤三布局思路,成功为信息技术公司拿回商标权。在“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他为包装机械公司维护了权益,净化了市场。刘东阳律师凭借着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以及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等方面都有着卓越的表现。他以专业的态度和创新的思维,为众多企业解决了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为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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