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如下: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困难不能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各地区可能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些细化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也可通过协商约定更有利于女职工的哺乳假待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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