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2. 若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应按约定价付款。当买受人选择接收多交部分时,就需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支付相应价款。这是基于双方最初的交易约定,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3. 买受人拒绝接收要及时通知出卖人。买受人若拒绝接收多交部分,必须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让出卖人知晓其决定。通知应清晰明确,告知拒绝接收的具体情况等。出卖人接到通知后,可据此安排后续事宜,比如对多交标的物进行妥善处理等,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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