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琳琳律师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她执业年限达10年,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以下将介绍她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其中重点是陈某某(化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民间借贷纠纷案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胡琳琳律师作为王某某(化名)和陈某某(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出一审存在利息重复计算、利率认定错误、借款合同无效以及部分借条未实际发生借款等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向非社员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借款合同无效。同时,确认一审认定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并无不当。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诉讼请求。重婚罪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化名)犯重婚罪。侯某某(化名)在明知尚未与田某离婚的情况下,与陈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胡琳琳律师作为侯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侯某某(化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对侯某某(化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关于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因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未被采纳,侯某某(化名)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2019年1月间,门某等人诈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废钢24.6吨,并低价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经认定废钢价值人民币60,270元。2019年1月23日,陈某某(化名)被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胡琳琳律师作为陈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陈某某(化名)收购废钢的次数、数量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化名)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清违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此案经过胡琳琳律师的极力争取,在可判缓刑的最高点判了缓刑,陈某某(化名)对此结果十分满意。放火罪案被告人贺某某(化名)因家庭矛盾故意放火焚烧家中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胡琳琳律师作为贺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提出贺某某(化名)主观恶性较小,受家庭暴力所迫,且有坦白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了该意见,鉴于贺某某(化名)有坦白情节,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胡琳琳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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