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借款合同无效。如通过威胁对方生命、财产安全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借款合同,违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受保护。比如双方故意合谋损害他人权益而签订借款合同。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合同无效。例如名为借款,实为违法活动提供资金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借款合同无效。如扰乱金融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借款行为。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款合同无效。如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高息借贷合同等。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能力范围签订且未经追认的借款合同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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