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债务法定范围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签署贷款合同用于家庭购房,或者一方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食品、支付水电费等《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借款用于个人高消费奢侈品购买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周转等,则属于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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