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承担资本充实责任。若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未按规定缴纳出资,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补缴责任。例如,若某发起人未足额缴纳其认购股份对应的出资,其他发起人有义务共同补足差额,以确保公司资本到位。这是为保障公司资本真实、充实,维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2.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比如发起人以个人名义为筹备公司租赁办公场地,若公司成立,相对人可要求公司履行合同;若公司未成立,相对人可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条。3.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发起人因重大过失导致筹备中的公司错失重要商业机会,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民法的侵权责任原理以及维护公司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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