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和抵押权时,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优先于抵押权。居住权是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当房屋所有权人在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上再设立抵押权时,后设立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存在的居住权。这是因为居住权关乎居住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与稳定居住需求。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先为他人设立了居住权,之后又将房屋抵押。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若要拍卖、变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不能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影响居住权人的正常居住。这种规定旨在平衡不同权利主体的利益,保障居住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避免因抵押权的行使导致居住人失去居住之所,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特殊保护,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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