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2. 对于高利贷中过高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这一规定旨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公平的借贷关系,防止借款人因过高利息陷入债务困境,保障经济活动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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