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以订立合同为幌子,采取欺诈等手段与对方进行谈判,损害对方利益。主要表现为:其一,无正当理由突然中断磋商,致使对方为合同订立做的准备工作白费,遭受损失。其二,在磋商中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对方,使其基于错误认识参与磋商。其三,不断提出苛刻不合理的条件,导致磋商无法正常进行,却又不承担相应责任。其四,以各种借口拖延磋商进程,消耗对方时间和精力,而无意真正达成合同。恶意磋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通讯费、准备相关资料的费用等,以及因信赖合同成立可能遭受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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