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例如一些特定领域的科研项目,技术专业性强,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有限。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像一些小型且预算有限的工程采购,公开招标成本过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以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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