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一个证人的证言是有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所以只要证人具备相应的作证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 但仅有一个证人证言证明力相对较弱。在司法实践中,孤证往往很难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因为证人可能存在主观认知偏差、记忆不准确或受其他因素影响等情况。通常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3. 具体是否采信该证人证言,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进行综合判断。法官会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作证能力、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以确定该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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