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2.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应严格依法行事,避免触犯此罪,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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