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其属于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而不以仓储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仓储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旦符合这些条件,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存货人有义务按照约定交付仓储物并支付仓储费,保管人则需妥善保管仓储物,在约定的时间和条件下返还仓储物。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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