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多项重要职权。首先,有权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这包括对犯罪线索进行收集、调查,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现场,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等,以查明案件真相,收集证据。再者,公安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另外,公安机关还负责执行部分刑罚。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后,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确保刑事诉讼活动依法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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