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比如目睹犯罪过程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4. 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如监控录像、手机录音等。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需对其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判断,以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其中包括上述直接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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