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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贺律师:陈某组织偷越GBJ罪案力辩,获罪轻判决!

2026.02.22刑事辩护6人浏览

黄贺律师是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他凭借专业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结果。此次聚焦他办理的寻衅滋事案,刘某(化名)醉酒后被指划伤车辆,公安机关以物价局超2000元的鉴定报告立案。黄贺律师发现证据问题,指出鉴定程序违法、不具科学性。经他据理力争,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他提醒大家要守规,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公正。
黄贺律师:陈某组织偷越GBJ罪案力辩,获罪轻判决!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律师则是当事人权益的守护者。黄贺律师,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今天,我们就来聚焦黄贺律师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感受他在案件中的专业智慧与严谨态度。
案件缘起
2019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刘某(化名)醉酒后行至宿城区公寓8栋楼下,经过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四辆奔驰车。第二天,其中一辆车的车主报案称车辆被人划伤,辖区派出所出警调取小区监控后,发现凌晨1时许刘某(化名)醉酒后经过该车,遂以治安案件传唤刘某(化名)。刘某(化名)因醉酒,陈述可能是自己划伤的。不久后,另外三名车主也向刘某(化名)主张车辆被划伤,刘某(化名)为息事宁人,赔偿了8000余元。
案件升级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公安机关介入后,认为该案非治安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刘某(化名)划伤车辆损失数额超过2000元,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于是决定对刘某(化名)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措施。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某市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报告显示车辆损失金额为3000余元,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起点为2000元,故认为刘某(化名)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现问题
黄贺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办案思维,发现了该案证据存在问题。首先,案发时除了一位车主报案外,没有其他车主报案,公安机关也仅仅对第一位车主作了询问笔录,而第一辆车的受损金额1000余元,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其次,该案鉴定报告对四辆车被划部位的鉴定程序违法,不具有科学性。
据理力争
黄贺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一方面,鉴定机构并未到各实际受损车辆处核查被划车辆的型号、划痕的长度、深度,使用的面漆,仅仅按照公安机关的现场拍摄图片予以鉴定,未通知任何案件当事人到场,也未进行任何的现场勘察,明显与相关条款中要求实地勘察相互违背。事实上,鉴定单位完全有条件到实际受损车辆处进行勘察记录,因此该鉴定程序是违法的,该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另一方面,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送检的财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应是清楚且无任何争议的。而关于鉴定的内容,即被划车辆的划痕,被划车辆的型号、划痕的数量、长度、深度、适用的面漆,并没有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共同确认。公安机关将自己拍摄的划痕作为鉴定的依据没有科学性。该案中除了一位车辆被划的车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指认划痕外,没有其他车主指认划痕,且根据案发时的监控视频资料,也仅仅能反映出刘某(化名)有可能碰触到那位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指认划痕的车主的车辆,故该案鉴定的样品、范围仅仅只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指认划痕的车主车辆的划痕损失,对于其他车辆的划痕价值鉴定,因具有争议性,不应作为鉴定的依据。
案件结果
经过黄贺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起诉。这一结果不仅为刘某(化名)洗清了罪名,更彰显了法律的严谨与公正。
律师提醒
黄贺律师表示,适当饮酒,公共场所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能因为该起案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本案不管从法理还是情理上,嫌疑人确实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首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给他人、给社会造成了困扰,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改正提升。另一方面,刑法的谦抑性也要求对不应当通过刑事手段追究责任的嫌疑人,可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理,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宽容相济,罪责相适用。
案件启示
在这起案件中,黄贺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办案思维,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深入挖掘案件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他作为一名律师的职业素养,更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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