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 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私分罚没财物,数额较大的,相关人员会面临刑事处罚。2. 处罚轻重根据数额大小而定,数额巨大的量刑更重。3. 单位犯此罪同样要受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员按上述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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