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立案期限并无统一固定的明确时长。一般而言,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等相关受理机构会尽快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在人民法院方面,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会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若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当事人补正后,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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