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通常在以下情形会停止支付养老金:一是退休人员死亡,其养老金支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二是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期满后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三是退休人员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法院宣告死亡后,其养老金自宣告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若被宣告失踪后又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补发其被停发的养老金。四是退休人员出国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从离境下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五是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但已领取的,如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金的,应停止支付并追回已领取金额,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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