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导致该行为失去依据。二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该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或不再具有实际意义。三是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当出现上述情形时,有权机关可依法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后,该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已履行的部分不再恢复原状,但有权机关在废止时应考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损失,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需注意的是,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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