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8年未结算,一般情况下已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程款未结算的情形下,如果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人应付款而未付之日起,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那么其权利将难以通过诉讼得到法院的强制保护。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未过,比如在这8年期间,双方有关于工程款结算的沟通、协商记录,或者发包人有部分付款行为等,这些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从而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仅8年未结算这一事实本身,若无其他特殊情节,很可能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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