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抗诉分为两种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对于第二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抗诉问题。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需注意,具体的抗诉程序和时间要求,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来确定,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正确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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