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从拘留开始计算,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七日,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这期间,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以确定是否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等进一步的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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