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权合法是基础,若债权本身存在瑕疵,如违法或无效,则无法行使代位权。已到期表明债务人应履行义务却未履行,债权人有权主张权利。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即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等积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三是债务人的怠于行使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体现为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不作为而无法得到清偿。四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次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权利。五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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