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通常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一般来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用公司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股东无需再额外承担超出其出资范围的债务偿还责任。然而,存在特殊情形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时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存在上述法定的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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