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庇,是指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本罪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准确界定行为是否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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