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而非委托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等。《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 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行纪人有义务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并完成交易,委托人则有义务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互对应且具有对价关系。3.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这是基于行纪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4. 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尽力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在交易中维护委托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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