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2.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利用其进行交易。3.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 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此罪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公正与透明,防止特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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