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补充鉴定的规定主要如下:1. 补充鉴定是指在原鉴定基础上,针对其中的某些内容进行进一步的鉴定。当发现原鉴定存在遗漏事项或者对已鉴定事项有新的疑问等情形时,可启动补充鉴定程序。2. 一般由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因为原鉴定人对案件鉴定情况更为熟悉,能更好地依据新情况进行补充鉴定。3. 补充鉴定的范围包括对原鉴定意见中不完整、不准确或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修正、补充。比如,原鉴定对某个关键物证的鉴定结论不够明确,通过补充鉴定进一步确定其性质、特征等。4. 补充鉴定的鉴定材料和鉴定要求应与原鉴定保持一致,以确保鉴定的连贯性和准确性。同时,补充鉴定的过程和方法也应遵循相关鉴定标准和规范。5. 补充鉴定意见应作为新的证据提交法庭,与原鉴定意见共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庭会对补充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判断,综合全案证据来决定是否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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