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强律师,19872003年在河海大学常州校区负责治安行政管理,积累丰富经验。现担任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已达22年。执业以来,他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其中不乏经典案例,下面就来介绍他办过的案例3。一、案件概述被告单位为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化名)是安徽省无为县人,也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2月4日,孙某某(化名)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单位及孙某某(化名)等人提起公诉,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二、犯罪事实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在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该公司采用在牛肉中掺入猪肉的方式生产肉制品,并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到本市的超市、菜场等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43493元。被告人孙某某(化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参与了全部作案过程;被告人崔某某参与部分包装、送货等事务;被告人束某某在孙某某(化名)的授意、安排下,在牛肉中掺入猪肉并配入调料生产肉制品,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2240元。三、法院判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牛肉中掺入猪肉等方式冒充纯牛肉制品,以猪肉、鸡肉冒充牛肉制品进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二百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孙某某(化名)作为被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同样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6年10月1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日止。四、律师观点在本案中,戴金强律师作为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并不认可判决的正确性。虽然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做出了判决,但戴金强律师可能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出发,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影响判决公正性的因素,比如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不过,对于其具体的辩护思路和理由,还需要进一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戴金强律师在众多刑事案件中始终秉持专业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尽管在本案中判决结果未达其预期,但他的专业素养和辩护精神值得肯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