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2. 合伙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3. 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 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5. 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如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 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7. 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8. 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