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启动原因:强制清算通常因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等情形,由债权人、股东等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清算则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2. 程序目的:强制清算主要是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以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法律关系。破产清算在于通过法定程序清理债务,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使债务人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避免个别债权人不当受偿。3. 法律后果:强制清算完成后,公司主体资格消灭,但可能因存在违法清算等情况,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破产清算完成后,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破产程序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4. 财产分配顺序:强制清算中,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等,然后清偿公司债务。破产清算按《企业破产法》规定顺序,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为职工债权、社保及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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