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需考量以下方面:首先,看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故意提供相关工具。若不知对方用途,则不构成此罪。其次,客观上要有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行为。这些工具应具备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的功能。再者,所提供的工具需被用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比如造成系统瘫痪、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二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提供相关工具帮助实施上述行为,同样可能构成该罪。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